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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成梅与刘勇邓凤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成梅,刘勇,邓凤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29号申请人:郭成梅,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合川区XX。被申请人:刘勇,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合川区XX。被申请人:邓凤君,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合川区XX。申请人郭成梅诉被申请人刘勇、邓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成梅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勇、邓凤君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郭成平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合川市XX。2017年3月30日申请人郭成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勇、邓凤君和担保人郭成平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成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郭成梅的的解除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