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美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洁殷干洗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涤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洁殷干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200号原告:上海美涤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洁殷干洗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美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洁殷干洗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涤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美涤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鑫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