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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武凤英、常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凤英,常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凤英,女,1978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合军,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马巧真):马巧真,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号9-1-9。上诉人武凤英、常合军因与被上诉人马巧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3月20日,武凤英向马巧真出具20万元的借条后,马巧真通过银行向王延平转款20万元,王延平收到款项后通过其账户向马巧真支付了部分利息,马巧真向王延平的转款与武凤英出具借条是否是同一笔款项,马巧真与王延平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你院应当追加王延平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清本案债务的实际借款人。综上,你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武凤英、常合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