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显华与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元友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华,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元友,支宗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15号原告杨显华,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博乐市南城宏博星城小区(东北角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魏建平,电话135XX****XX、159XX****XX。被告彭元友,男,汉族,现住博乐市。被告支宗余,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华诉被告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元友、支宗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显华以与被告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元友、支宗余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显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4元,由原告杨显华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