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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显华与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元友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华,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元友,支宗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15号原告杨显华,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博乐市南城宏博星城小区(东北角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魏建平,电话135XX****XX、159XX****XX。被告彭元友,男,汉族,现住博乐市。被告支宗余,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华诉被告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元友、支宗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显华以与被告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元友、支宗余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显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4元,由原告杨显华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