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覃贝、韦善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贝,韦善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覃贝。被执行人韦善德。申请执行人覃贝与被执行人韦善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善德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覃贝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善德偿还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100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善德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其父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年4月5日,被执行人韦善德的父亲韦某忠、母亲韩某校代为偿还借款及退回案件预付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5500元。余下的5500元,请求申请执行人覃贝给予放弃。同日,申请执行人覃贝表示同意。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韦善德负担。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必勋审 判 员 杨宗逸代理审判员 方继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德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