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凯允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凯允,黑龙江省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迟凯允,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世纪花园C区**号楼***层*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吴骥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迟凯允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执126号执行一案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