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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9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于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七四年八月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455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与海西路路口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此相撞,于某某随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于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艳丽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