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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海英、张阿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张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张阿法,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王海英与张阿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阿法应支付执行款50650元。在审理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阿法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桃江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崔志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