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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马凤凤诉干慧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凤凤,干慧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凤凤,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干慧玲,女,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剑荣(系干慧玲之父),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马凤凤因与被上诉人干慧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7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凤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不真实,前后矛盾,在403室报修的当天,进行维修的张师傅曾经到503室进行查看,当时张师傅说楼下漏水与503室无关的。物业证明中说503室的厨房地面到处流水,木板被浸泡都不是事实,503室的用水情况是正常的。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真实的漏水来源,403室的天花板也没有漏水痕迹,故不能由此认定403室的漏水是503室造成的。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没有具体标准,人民币8,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被上诉人干慧玲辩称,物业的证明已经充分说明了漏水原因,显而易见的是,当503室的厨房三角阀更换后,403室就再也没有发生过漏水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漏水原因。至于赔偿金额,被上诉人的损失超出了8,000元,其客厅共有32平米,是复合木质地板,渗水对客厅地板造成了损害,基本无法再使用,需要重新更换。购买地板材料大约需要8,000元,还有更换的人工费,且在更换施工期间,被上诉人一家无法正常居住,需要另外租房,这些费用加起来约11,000元。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2016年9月,干慧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马凤凤向干慧玲赔偿房屋漏水产生的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干慧玲为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403室房屋)产权人。马凤凤为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503室房屋)产权人。干慧玲与马凤凤的房屋系上下相邻关系。2016年7月20日,干慧玲向物业公司报修,称其客厅地板出现渗水现象。2016年8月8日,上海XX有限公司德邑小城服务中心出具《关于XX单元XX室客厅地板渗水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其曾于2016年7月20日接到干慧玲报修,遂至403室房屋查看,发现干慧玲厨房公共排水管道外在滴水,敲开后发现地面管道旁有很多积水,水不断从上面滴下。其后,维修师傅至503室房屋查看,发现503室厨房地面到处流水,柜子的木板已被水浸泡多日,水池下的三角阀已经损坏。维修师傅遂对503室房屋的三角阀进行更换,此后403是房屋再无滴水下落,维修师傅认为,此系503室租客在日常使用中疏于观察家中水电是否正常,继而导致厨房漏水,并对403室房屋造成了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根据干慧玲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情况,足以认定503室房屋因三角阀损坏而渗水至403室房屋,并对403室房屋造成了损害,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马凤凤赔偿干慧玲损失的金额,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情况,并依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马凤凤赔偿干慧玲因渗水造成各项损失合计8,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判决:马凤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干慧玲因渗水造成的损失8,000元。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凤凤负担。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杨某作证,证人陈述:其是503室租客,403室报修的当天,物业维修师傅曾经到503室查看,当时师傅说漏水和503室无关。第二天,物业又来了两个师傅,通知其403室漏水与503室有关。503室的用水是正常的,地板也没有到处流水,403室报修的第二天,其发现503室水龙头下面有滴水,就用盆去接,维修师傅当时没有发现三角阀的问题,擦干后检查发现三角阀确实有问题了,只能更换,后来就更换了三角阀。上诉人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认可。被上诉人认为证人的陈述内容不真实,当时503室的地板打开后也有大量积水,是403室大量渗水后,503室才更换了厨房三角阀,自从更换三角阀后,403室就没有再发生渗水问题了。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系上诉人房屋的承租人,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难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403室房屋发生漏水损害后,经过涉案403室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维修人员现场查勘,确认了系503室的厨房三角阀损坏引发了楼上滴水,并导致楼下漏水的原因。上诉人称物业公司并没有充分依据证明漏水系其厨房三角阀损坏所致,但503室也确实在403室发生漏水后更换了三角阀,即使如上诉人所称,其房屋内当时并没有大面积泛水,但水池三角阀损坏也势必造成一定的滴水渗漏现象,经过检查维修,确认原有三角阀不能再继续使用才会更换。因此,503室的三角阀损坏即使没有形成明显的喷涌,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滴水积累,也会对楼下造成渗水影响。事实上,503室更换三角阀后,403室的渗水现象也就停止了。一审法院曾经到现场进行勘验,再结合物业公司的维修过程证明及上述事实,认定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房屋的渗水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具体赔偿金额问题,从涉案403房屋的受损照片看,其客厅地板经过浸泡需要更换,更换施工期间也将造成居住人员的生活不便,被上诉人一家需要在外居住一段期间也属合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诉人赔偿8,000元,亦尚属合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马凤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海波审 判 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