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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锦州市太和区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添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添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99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38-61,组织机构代码71645356-6。法定代表人:王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添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6-2号,组织机构代码:57720183-5。法定代表人:胡秀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少卓,系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锦州市太和区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添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及权利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