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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瑞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瑞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瑞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候范线城北段东,组织机构代码:57499886-9。法定代表人范某,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瑞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丰泰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汝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未付(未领取)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丰泰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汝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未付(未领取)工程款131682.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天立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子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