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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426陈慧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孟祥,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旭东,行长。被执行人吴孟祥,男,1983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陈慧,女,1988年10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孟祥、陈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孟祥、陈慧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