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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任书烨、赵英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书烨,赵英奇,景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书烨,女,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秀,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英奇,男,1959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系上诉人任书烨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秀,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玉江,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肖萌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孟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书烨、赵英奇因与被上诉人景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4月8日,任书烨通过建设银行向景玉江转款4万元是还款还是借款、2014年4月10日,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给景玉江出具借款收据并签订《扩建借款协议书》,景玉江是否知情,以前景玉江与该公司是否还签订过借款收据并签订《扩建借款协议书》,你院应当进行核实并查清。2014年4月9日,任书烨收到景玉江的90万元款,是什么时间将该款转入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账上,该公司是否偿还过任书烨款项、任书烨与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任书烨是什么时间分几次将60万元偿还给景玉江,你院应当查清,2014年4月9日,任书烨向景玉江出具借据的期限为4个月,任书烨在2014年5月29日通过建行向景玉江转款30万元,该30万元是否包含在60万元的还款中,你院应当核实查清。综上,你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任书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赵英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