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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409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郭宝贵,系绥中县前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委托代理人杨丽丽,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夏凯军审 判 员  佟德钦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