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409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郭宝贵,系绥中县前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委托代理人杨丽丽,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夏凯军审 判 员 佟德钦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