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立福、方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立福,方学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565号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口四泉花园S7商铺。法定代表人:彭晓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莉莉,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阳,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立福,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方学梅,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福、方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付世芹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