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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立福、方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立福,方学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565号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口四泉花园S7商铺。法定代表人:彭晓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莉莉,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阳,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立福,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方学梅,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福、方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付世芹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