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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贤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贤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贤章,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贤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贤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马贤章在宿迁市宿城区极客网咖、地球村网咖等网吧,多次趁他人睡觉之际窃取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54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24日5时许,被告人马贤章在宿城区极客网咖二楼,趁被害人韩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在身旁的金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56元。2.2017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马贤章在宿城区地球村网咖2楼,趁被害人何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在22号电脑桌键盘旁的白色IPHONE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3.2017年2月24日5时许,被告人马贤章在宿城区兄弟网咖2楼,趁被害人陆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在86号电脑桌键盘旁的金色乐视xpro2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5元。另查明,被告人马贤章于2016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盗窃。案发后,被盗0PPO手机、IPHONE4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韩某、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贤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韩某、何某、陆某的陈述,证人的陆宏燕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贤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贤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贤章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贤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贤章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本案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俊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侍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