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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斌诉杨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杨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757号原告:陈斌,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爽,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杨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9点开庭,原告陈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斌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