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斌诉杨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杨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757号原告:陈斌,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爽,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杨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9点开庭,原告陈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斌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