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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峰诉被告肖汉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肖汉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193号原告:张晓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汉卿,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峰诉被告肖汉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侠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晓峰承担25元。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