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峰诉被告肖汉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肖汉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193号原告:张晓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汉卿,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峰诉被告肖汉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侠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晓峰承担25元。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