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李道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李道春,孙焕荣,李道锐,李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李保龙,行长。被执行人:李道春,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石佛镇青杨李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孙焕荣,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石佛镇青杨李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道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石佛镇青杨李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中峰,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石佛镇青杨李村村民,住。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道春孙焕荣李道锐李中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李道锐配偶王月芹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