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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民,王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特24号申请人:王爱民,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欧式街马场干休所**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77********。申请人:王立奇,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新乐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2220119711006511X.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爱民与王立奇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0日经甘州区西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立奇欠王爱民车款2680元,承担利息320元,合计3000元,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前各偿还750元。现王爱民与王立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条款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爱民与王立奇于2017年4月1日经甘州区西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