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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9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升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升川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9685号原告成都升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开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庭,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坤桃,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成都升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升川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升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889元,由原告成都升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晓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