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嘉平与赵学敏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嘉平,赵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吕嘉平,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海花街173号17-4。被执行人赵学敏,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涟宁南园21号1-18-2。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吕嘉平与赵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300万元,已履行65万元,尚欠235万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大连市车辆管理所、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5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