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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付鑫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付鑫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石子岭路341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森,董事长。被执行人付鑫旭,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付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8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鑫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鑫旭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智德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