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信,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1264号 公诉 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 人信 息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彭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伟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判处。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 事实 2017年2月17日4时42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粤BXXXX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辅道北往南方向与福永大道交汇路口路段时,将车停放在道路中间并在车内睡觉。执勤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将刘某抓获归案,民警对刘某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量含量为234.23/100ml。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按照民警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本院 意见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自首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剑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