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陈龙、徐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陈龙,徐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35号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泛美路5号。被告:陈龙,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徐宋杰,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徐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