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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徐乃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乃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150号被执行人:徐乃志,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关于徐乃志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开刑二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乃志并处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徐乃志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乃志名下有房产、汽车、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徐乃志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刑二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修俊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