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班某某诉青海某某矿有限公司、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青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15号原告:班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青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某某,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班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贺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匡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