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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班某某诉青海某某矿有限公司、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青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15号原告:班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青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某某,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班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贺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匡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