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王玉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王玉虎,鲁二菊,王发涛,王发勇,陈辉双,王玉才,王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孙保奎,行长。被执行人:王玉虎,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鲁二菊,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系被执行人王玉虎之妻。被执行人:王发涛,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发勇,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辉双,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玉才,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发彩,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虎、鲁二菊、王发涛、王发勇、陈辉双、王玉才、王发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王玉虎、鲁二菊、王发涛、王发勇、陈辉双、王玉才、王发彩、王发勇配偶李艳凤、王发彩配偶李静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