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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69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士好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好购副食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69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华士好购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二村环村南路**号。经营者:雷一明,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好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卞菱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