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恢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常秉成与常茂魁、曹秀莲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秉成,常茂魁,曹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恢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秉成,男,1953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常茂魁,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秀连(又名曹秀莲),女,1955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常秉成与常茂魁、曹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茂魁、曹秀连的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