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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牛开旺与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开旺,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278号原告:牛开旺,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山阴县人,现住朔州经济开发区。被告:杨慧,女,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平鲁区人,现住朔州经济开发区。原告牛开旺诉被告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牛开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开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日平人民陪审员  高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