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牛开旺与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开旺,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278号原告:牛开旺,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山阴县人,现住朔州经济开发区。被告:杨慧,女,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平鲁区人,现住朔州经济开发区。原告牛开旺诉被告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牛开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开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日平人民陪审员 高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