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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邓早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邓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122号申请人: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C栋3单元17层8号。负责人:胡小波。被申请人:邓某某,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申请人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申请人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某某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担保人谭某某自愿将所有的渝x**号车辆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出具担保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天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