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林新宝与石门县粮食局、石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常德市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石法执字第00195号林新宝、石门县粮食局、石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常德市金诺拍卖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林新宝与石门县土地储备中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经被执行人石门县土地储备中心、石门县粮食局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