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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林新宝与石门县粮食局、石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常德市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石法执字第00195号林新宝、石门县粮食局、石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常德市金诺拍卖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林新宝与石门县土地储备中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经被执行人石门县土地储备中心、石门县粮食局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