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建设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设,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钱汉明,刘建设,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钱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55号原告刘建设,男,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32号。法定代表人魏钦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顾亮,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耿冬玮,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钱汉明,男,193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军,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雪楠,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设诉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刘建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齐海生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