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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7063号原告:张小军,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11号。负责人:乔生明,总经理。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军与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张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小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