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巍、任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巍,任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177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该××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告:陈巍,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炎红,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巍、任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乡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武世旗审判员 李亚南审判员 刘 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倪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