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4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保全、周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保全,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4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保全,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周宗胜,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陆培培,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周宗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保全与被执行人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和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