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735号原告刘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