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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735号原告刘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