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树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树云,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释放。2016年5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树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灵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树云酒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宝佳广场对面路段时,碰撞行人郑某,造成被告人周树云和郑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周树云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树云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2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树云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树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树云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周树云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的证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树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树云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树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树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莉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