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文祥与肖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祥,肖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祥,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北三道街9-10号。被执行人:肖志强,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222-6号。本院在执行高文祥与肖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肖志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高文祥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19492.00元及利息。高文祥未能提供肖志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肖志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做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肖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昭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