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宇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宇,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杜宇,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未民初字第09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969318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