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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学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97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7001—X,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街道拓园10幢。法定代表人许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东、张雁,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学龙,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学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蒋学龙所有的苏A×××××江淮牌汽车、苏A×××××帕萨特汽车、苏A×××××宝马牌汽车各一辆,因系轮候查封,且涉案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本案暂不宜处置;依法轮候查封了蒋学龙所有的位于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的房屋,该房设定有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另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学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车辆、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学龙有可供执行财产。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学龙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已将被执行人蒋学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朱从军执 行 员  王庆辉执 行 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