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佟小龙、于增雨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小龙,于增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070号申请执行人:佟小龙,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于增雨,男,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陵县,。本院在执行佟小龙与于增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增雨应给付100547元(包括医疗费19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5569元、伤残赔偿金6301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1716元)及利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增雨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津0116民初2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