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74号原告张某1,女,200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系原告母亲,汉族,农民,住址。被告张某2,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原张某1进与被张某2军抚���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张某1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至成年;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张某1进的父母于2007年8月8日在沽源县人民法院离婚,调解当时被告不负担抚养费,原告和母亲一起生活,可现在母亲身体不好,没有固定收入,在学校费用每年增加,母亲无力承受。不得不要求父亲给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正确的具体住址,被告不明确,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张某1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