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李某某、任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华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华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5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住所地:阜阳颍泉区中市办北京中路369号依泉雅苑小区13#楼,组织机构代码67586740-3。负责人:许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峰,该行经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华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李某某、被告任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华某、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梓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