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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卫征、董俊章、陈民富、钟立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卫征,董俊章,陈民富,钟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恢178号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卫征,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德城区肖何庄园1-1-602。被执行人:董俊章,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德城区华兴路10号8-1-401。被执行人:陈民富,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德城区罗南小区9-12。被执行人:钟立柱,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德城区顺河西路17号4排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卫征、董俊章、陈民富、钟立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2015)德鲁北证经字第1906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