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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臧卫与被告张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卫,张宝义,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101号原告:臧卫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义被告:王坤原告臧卫与被告张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卫及其委托代理郑秀芝,被告王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被告张宝义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973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坤偿还43257元借款。事实及理由:2013年至2015年,二被告共欠原告97367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两份。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王坤辩称:我不同意我个人偿还这43257元,应该三个人一起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臧卫为被告张宝义偿还欠款43257元。被告张宝义与被告王坤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臧卫现金43257元,借款人:王坤、张宝义、张连福。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以上欠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本案中原告臧卫与被告张宝义、被告王坤于2014年8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臧卫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张宝义、王坤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又因,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对被告张宝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臧卫请求被告王坤偿还借款4325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臧卫借款4325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18元、退还原告1352.75元,余款881.43元,减半收取440.72元,由被告王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葛尚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