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毓梅与彭恢项、阮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毓梅,彭恢项,阮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7民初235号原告:刘毓梅,男,汉族,居民,住遂川县。被告:彭恢项,男,汉族,居民,住遂川县。被告:阮秋梅,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彭恢项之妻。原告刘毓梅与被告彭恢项、阮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毓梅、被告彭恢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毓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该款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6月25日,被告彭恢项以生意周转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息两分。后被告归还了5万元,尚欠10万元。2015年6月25日,被告彭恢项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期两年,月息2分,利息口头约定半年付一次,被告阮秋梅在借条中签字担保。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索未果。被告彭恢项辩称,2012年借原告本金15万元,之后中途归还一部分本金、利息,至出具借条时连本带息欠原告10万元,其中多少本金,多少利息搞不清楚了。阮秋梅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被告阮秋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阮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放弃抗辩权;被告彭恢项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被告结婚登记表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应予归还。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按月息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虽未届满,但被告从2015年6月25日起未给付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本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恢项、阮秋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毓梅借款10万元,并按年息24%标准支付该款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丹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