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7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学功与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功,姜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588号原告:李学功,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姜雪,女,1989年1月4日出生。原告李学功诉被告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学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功撤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柴也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