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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7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学功与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功,姜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588号原告:李学功,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姜雪,女,1989年1月4日出生。原告李学功诉被告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学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功撤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柴也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