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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操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操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85号原告: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高季牛。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骥,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操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350元,减半收取32675元,由原告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